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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闽医大〔2019〕291号

发布时间:2021-01-21浏览次数:721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19年11月22日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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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

管理办法(修订)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使研究生通过学术交流开拓视野,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境)3个月及以上访学。

二、资助总额

由学校研究生院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资助情况及学科建设需要提出本基金的年度合理预算,上报学校预算编制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资助人数以不突破本基金预算总金额为限。

三、资助参加国(境)外国际学术会议

本基金仅对参加国(境)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提供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人。资助名额按各学位点在校生数比例下达且纳入学院建设管理目标,年终时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生院在下半年根据资助具体金额完成情况进行全校统筹。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申请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主题应与其专业和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2.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和科研能力,身心健康;

3.申请人的论文被国(境)外学术会议录用。申请人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且该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是福建医科大学并注明得到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资助;

4.申请人受邀在国(境)外学术会议上作口头报告或论文被选作会议壁报(已获得国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者不列入资助范围),且一篇论文只资助一人;

5.同一场会议同一导师仅资助1名研究生参会,每年资助同一导师参会研究生数不超过2名,不接受毕业前3个月内提出的资助申请,申请人在学期间仅能获得1次该项基金资助。

(二)基金用途

资助签证费、国际往返旅费、会议论文处理费、会议注册费、住宿费和保险费,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人。受资助研究生待行程结束返校后,参照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校财务处凭据报销。国际往返旅费是指从学校出发到国际会议举办城市往返一次所产生的机票费用或火车票费用。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需在会议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2.申请人向所属学院(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请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以下材料请同时提供扫描件:

(1)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

(2)会议邀请函(中英文);

(3)口头报告或壁报展示的录用函(中英文);

(4)会议录用论文(中英文);

(5)会议主办方、大会介绍(中英文)和佐证材料(会议主办方官网和会议官网等,中英文);

(6)会议日程安排表(中英文);

(7)研究生出访日程安排表(含航班信息)。

3.学院(部)组织本学科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审定,并确认该会议是否为本学科领域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经学院(部)内公示后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

5.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审核出国(境)材料,并报校领导审批;

6.会议结束回国后,应在2周内向所属学院(部)提交出访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须经导师审核签字)和3张情景照片(电子版),以及大会出版的参会论文(包括:封面、目录、论文和标注有得到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的论文页,电子版及纸质版)。以上材料经学院(部)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

四、资助出国(境)访学

本基金对出国(境)3个月及以上访学的研究生提供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出国(境)期间开展的研究应与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紧密相关,出国访学优先资助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为深化闽台教育合作、推进海峡两岸学生的交流互动,硕博士研究生申请赴台访学资助具有同等机会。

2.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身心健康。

3.申请人导师同意派出,并愿意作为申请人的保证人,申请人若为定向研究生,须经其定向单位同意,已获各类公费访学资助或正在国(境)外学习者不列入资助范围。

4.每年同一导师只资助1名研究生,且研究生在学期间仅能获得1次该项基金的资助。

(二)基金用途

资助往返国际旅费、签证费、保险费及在外访学期间的生活费(8千元/每月,不足1个月的按260元/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受资助研究生待行程结束返校后,参照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到校财务处凭据报销。

(三)申请程序

1.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优先选拔优秀非定向研究生。

2.申请人向所属学院(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请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以下材料请同时提供扫描件:

(1)研究生出国访学申请表;

(2)研究生出国(境)合作研究计划书;

(3)国(境)外院校(研究机构)或邀请人的邀请函复印件(中英文),邀请函复印件须由导师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以及访学院校(研究机构)或实验室的相关介绍(中英文)和佐证材料(访学院校或实验室网站等,中英文)。

(4)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已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专著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3.各学院(部)由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牵头组成选拔小组制定适合本学科特点的遴选办法,确定推荐名单并排序,学院(部)内公示后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将根据候选研究生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专家采用材料评审或材料评审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审选优。

5.经研究生院复审通过的研究生须按照国(境)外院校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者资助资格自动取消。访学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出访期限,提前回国或延长访学期限者,应提前两个月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导师证明确有需要、研究生所属学院(部)签署意见,由研究生院受理审批。凡擅自变更访学期限者,按违约处理,取消资助资格,本人及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出访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四)管理与考核

1.受资助的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2.受资助的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与导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并按期回国继续完成学业。

3.受资助的研究生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时,应注明 “本研究得到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资助”。

4.合作研究期间,受资助的研究生应与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及学校保持紧密联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所访问院校(研究机构)的规定,保证交流与合作顺利进行。

5.受资助的研究生回国后,须在2周内向所属学院(部)提交以下材料:

(1)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

(2)访学单位开具的科研工作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访学时间、学术研究成果、导师或合作者评语等内容);

(3)访学的总结报告(包括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外访学的经验和体会,须经导师审核签字)。

以上材料经学院(部)审核后,提交研究生院。

6.对违约不回国的研究生,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闽医大〔2018〕2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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