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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的有关规定

医大研院〔2014〕36号

发布时间:2021-01-21浏览次数:304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形势和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教外留[2003]1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我校研究生出国(境)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

(一)出国(境)学习、进修或科研合作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应为具有福建医科大学学籍的在校博士研究生或学术学位研究生

2、出国(境)的时间不超过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

3、学校、导师或科室与国(境)外的单位具有学科交流或科研协作关系。

4、出国(境)学习或进修的内容与学位论文的课题研究密切相关。

5、具有国(境)外单位的书面正式邀请函。

(二)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具有福建医科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

2、已收到邀请本人到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的邀请函。

3、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天。

(三)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须凭国外邀请函到研究生院领取或从网上下载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审批表.doc、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学习协议书.doc,按审批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导师、学院(导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出国(境)前至少一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自行办理出国手续。

2、定向培养研究生短期出国,应当首先由定向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再按学校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研究生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出国者;经批准短期出国(境)后,不按期回国者,视为该生自动放弃学籍,学校不再保留其一切学籍材料。

(四)说明

1、学校不负责解决非学校选派的出国(境)学习、进修、科研合作和参加学术会议所需的费用。

2、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是中共党员者,须每个月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3、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在开展科研合作和交流活动中,应遵守国家因公出国(境)和出国留学的相关管理规定。

4、导师应当认真对待研究生出国问题。研究生出国前导师应当对其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自觉维护祖国荣誉以及文明礼仪教育,严格外事纪律,使其懂得遵守我国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增强安全意识,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5、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到研究生院接受出国(境)行前教育。

第二条  在学期间自费出国(境)留学

    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须先出示国(境)外学校的录取证明,由导师、学院(导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经研究生院审批并报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后,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当年所交研究生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后,再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办理出国留学手续。

第四条  附则

(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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